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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社会上就认为请律师没用、打官司不如打关系。
其次,明确检察指导侦查制度的具体内容。首先,检察指导侦查制度的实践展开,应当提升整个侦查队伍的实际业务素质
与此同时,侦查监督力度疲软且缺乏相应的科学性,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法律赋予的侦查权等,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和凸显了检警关系的矛盾与缺陷。首先,检察指导侦查制度的实践展开,应当提升整个侦查队伍的实际业务素质。在深入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大背景下,重新审视与定位检警之间的关系,将有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侦查机关固有由供到证,口供本位的侦查思维,因而在诉讼实践当中常常出现逼供、诱供等违法取证现象。知识素养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增强从业者的竞争力与业务能力,这一点在侦查队伍当中也同样得到了体现。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社会管理创新的进一步开展,重新审视和定位检警关系在我国法治改革当中显得尤为重要。其次,建立新型责任追究制度。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洪涛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规定》仍然不够明确与具体,对于违反内容的行为没有具体的惩戒机制和措施,对实施效果持谨慎态度。
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在这之后的半月,最高检的《规定》出台。在我看来,过去一年的冤案所带来的压力,也推动了《规定》的出台。在该文件中,最高检分别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律师查阅案卷材料、辩护律师申请收集与调取证据、律师投诉的处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规定》对不保障律师权利的行为缺少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但在实际会见中,刑辩律师在代理职务犯罪的辩护中,经常被以这一理由拒绝会见。《规定》要求: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毛洪涛如此看待老三难的原因。如果案件在提起公诉或判决时认定案件并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
2014年12月4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就面向社会公众正式发布了《建议》。但在业界和学界人士看来,缺乏救济措施的《规定》很难保证其实施效果。但毛洪涛也确信,律检之间仍然有很大的平衡空间,而这仍然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在去年10月采访时,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素梅曾对记者表示,在她所代理的职务犯罪辩护中,所提出的会见申请基本都被检察院以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为由不许可会见。
2005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指出了律师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意见。设立跟踪考评机制,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推动检察机关办案的规范化。
二是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可操作性仍然不强,如何确保措施能够落实仍然没有作出规定。
2013年1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办法》,对保障律师会见、听取律师意见、律师查阅案卷材料以及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方面作了细致规定。但与此不同的是,学界和业界人士则持谨慎态度。以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为例,《规定》第五条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特别加以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戚晓红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律师权益可以得到更好的认同和保障,《建议》就律师调查权、辩护律师会见权、律师知情权、陈述意见权、救济权利等律师权利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这已是10年内最高检第三次下发的保障律师权利的文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也是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发布《律师执业保障条例(省级人大立法建议草案)》(以下简称《建议》)的初衷所在。
在阅卷方面,传统的阅卷问题(书面案卷)基本已经得到解决,但律师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查阅和复制仍然存在很多障碍。许身健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尊重、支持和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有助于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公民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方面的作用,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文件的相应规定落实不了,应该受到怎样的程序性制裁?这些都没有规定。
这种情况下,如何打消人们的忧虑?许身健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了这样的担忧。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
在该文件中,最高检分别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律师查阅案卷材料、辩护律师申请收集与调取证据、律师投诉的处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对此,毛洪涛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建议,应当设立跟踪考评机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青松认为,目前律师权利被侵害之后,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设立跟踪考评机制,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推动检察机关办案的规范化。
在我看来,过去一年的冤案所带来的压力,也推动了《规定》的出台。在去年10月采访时,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素梅曾对记者表示,在她所代理的职务犯罪辩护中,所提出的会见申请基本都被检察院以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为由不许可会见。
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既有利于司法机关全面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也有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防止冤假错案,同时,也有利于增大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保证程序正义的实现。2013年10月3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与湖北省司法厅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指导意见》,将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的三难问题作为主要问题来解决,还特别规定了要健全对侵犯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审查律师对司法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律师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
但毛洪涛也确信,律检之间仍然有很大的平衡空间,而这仍然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2014年12月8日,最高检邀请来自全国各地的34位律师界代表分别参观了案件管理中心、12309举报电话受理中心、行贿档案查询管理中心等部门。
之前发布过两个文件,也是保障律师权利,真正落实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在2006年2月,最高检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目的是解决检察环节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提出意见权,知情权,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等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着重解决律师反映的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难题。可操作性之忧虑 万春认为,《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不可能依靠哪一个机关单方面去实现,刑事诉讼法建立控辩审三方架构,就是要充分发挥各方作用,更有效地发现案件真实,更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
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规定》要求: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毛洪涛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2014年12月4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就面向社会公众正式发布了《建议》。
最高检2014年12月23日发布保障律师权利新规,对于律师权利的保障进一步进行细化,但部分专家和律师认为此规定缺乏具体的惩戒机制,可操作性不强,对实施效果持谨慎态度。老三难未根本解决 我国律师法自颁布10多年来,在鼓励行业发挥社会能效、促进中国法治进程方面发挥着明显作用,但一些具体条款言之不详或者缺乏执行保障,并没有彻底改变长久以来律师权益保障或有缺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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